|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25日 08:18 |
作者: |
秦菲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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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秦菲菲 ○编辑 刘玉凤 记者2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规定,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此前工信部、统计局等部委2011年7月最新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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