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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来源
: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25日 08:59
作者
: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0月25日证券时报第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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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称,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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