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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自主发行松绑沪浙粤深四地试点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1日 10:54 作者 曾会生;宋晓亮
 

  ■见习记者 曾会生 宋晓亮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政策终于有所松动。
  据财政部10月20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正式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其行为,财政部制定了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对于地方自主发债试点,专家认为,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试行,产生呆坏账的可能性较小,也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不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对地方发债的偿债机制和风险表示了担忧,强调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税权更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债务问题。
缓解地方债务压力
  关于地方政府是否可以自行发债的讨论已久,财政部公布的消息无疑给地方自主发债和地方融资带来“一场甘露”。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区域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勇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金融和借贷信用最好的当然是政府,发债权力下放到地方后,发债主体更加明确,有利于解决地方的资金问题,有利于稳定债务发行。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试点有利于地方探索自行发债,积累经验。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副教授刘虹对本报记者说,准许地方政府发债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这也是一个趋势。她同样认为,选择经济发达地区为试点,是因为这些地方政府有能力偿还,发生坏账的机会小。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张晏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国外早有发行地方债的惯例,现在政府将发债权交给地方,更利于规范地方债务关系,让不良融资渠道受到挤压。
  其实在试行办法公布之前的10月初,浙江已率先试点,自行发行80亿地方债,向民生项目倾斜,优先用于市、县(市)重点在建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风险监管是关键
  根据试行办法,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对此刘尚希有所担心,“国务院批准的发债期限为3年、5年,是出于风险控制考虑,但地方自主发债之后,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加剧,使债券利率提高。”
  张晏对本报记者表示,在现行体制内,地方政府的债务出现问题,中央会来援助,这未必会增强地方政府规避风险的意识,这可能会增大产生不良债务的风险。
  试点办法第二条规定,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北京大学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则表示了另一种担忧,他在微博中表示:“关键是地方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是以中央财政还是以政府财政为信用背景,一旦出现无力还本付息的状况是由地方财政自己解决,还是把烂摊子推给中央财政?”
  刘虹强调,如果能将纳税人纳入监督体系,由中央和基层的纳税人共同监督地方债务发行和钱款走向,更有利于债务监督。
  对于专家担心的偿债机制和风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此前曾表示,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问题是在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体制下产生的,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需要深层次的财权调整。
  刘虹也对本报记者解释,试行办法主要是应对地方财力不足的权宜之计。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和承担责任方面存在矛盾。“从财税权力分配和收入分配角度上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或许更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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