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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CDM运行管理办法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4日 10:00 作者 秦菲菲
 

  为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近日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CDM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开展的重点领域应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

  与原办法相比,此次新办法明确,国家设立CDM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其各自有明确职责。

  根据办法,CDM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新办法中,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例较之以前也有了变化。

  其中,己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硝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分别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30%、10%和5%;其他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活动。

  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提出的《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

  自2005年正式开展CDM项目起,我国CDM市场发展异军突起,并保持高速发展态势。2007年我国批准项目达到巅峰期后,由于后京都议定书时期情形的不明朗及全球爆发金融危机等原因,我国新开发CDM项目速度略有减缓。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中国已经批准CDM项目2300多个,其中已经注册的有730个。这730个项目每年平均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亿吨,预计到2012年可以累计减排20亿吨。

  中投顾问的报告指出,由于我国能源消费量大、利用效率落后国际先进水平大约10%左右,因而节能减排潜力巨大。CDM项目作为“双赢”的机制,为中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提供了良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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