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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拆迁前将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2日 07:58 作者 胥会云
    以后上海要征收房屋之前,就需要参照该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
  21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下称《实施细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27日。
  近年来,因动迁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国务院今年初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为此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拆迁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动拆迁的主体从动迁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回归到政府部门主导、不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实施细则(草案)》,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中心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同时,《实施细则(草案)》还详细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和补助。
  除此之外,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还会获得房屋征收中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拒绝暴力拆迁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智渊说,现在的动拆迁中存在的几个很关键的问题,在于征收决定的过程、征收实施的过程、补偿评估的过程。
  而要真正解决目前动拆迁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必须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
  《实施细则(草案)》强调,只有涉及到6方面的公共利益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时,才可以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实施细则(草案)》提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中心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同时,《实施细则(草案)》对暴力拆迁行为说不,称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同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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