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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办法尚在研究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08日 09:07 作者 李丹丹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于勇 
  
  针对部分媒体报道“银监会就《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负责人7日晚间表示,银监会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相关事宜尚在研究之中,条件成熟后会正式向社会公布。
  日前,有媒体报道,银监会已开始就《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
  按照上述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村镇银行子银行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外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出资设立的,专司批量化投资、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村镇银行的持有限牌照的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子银行设立的准入门槛较高,主发起人最近1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监管评级连续3年达到二级以上;同时要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已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具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此前执行的村镇银行管理办法要求,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的持股最低可以为20%。但是这次讨论的暂行办法则明确,子银行应对所投资的村镇银行实施绝对控股,之前成立的村镇银行未达到绝对控股的,也要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方式达到绝对控股。
  虽然如银监会所说,上述的暂行办法尚在研究之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曾在7月下旬,用一纸《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形式,规定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当时,银监会负责人曾表示,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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