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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办原主任李林一审获刑7年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6日 08:41 作者 吴涛
  法院认为其利用职务便利受贿260万元,有自首情节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吴涛)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原主任李林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报5月31日A5版曾详细报道过此案的庭审情况。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10年11月,李林在相继担任深圳市罗湖区副区长、罗湖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港币160万元。

  法院认为,李林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李林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线索的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其主动要求家属代为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回放

  曾在庭上含泪忏悔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原主任李林涉嫌受贿一案于今年5月30日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庭审中,李林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100万元人民币和160万元港币的事实,并含泪忏悔。

  承认受贿但称未滥用权力

  庭审中,面对公诉人指控的5起受贿事实,李林均承认。但他辩解称,他为行贿人“帮忙”都是在职权范围内的事,并未违规办事,也没有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例如,起诉书指控,李林在任罗湖区副区长及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为深圳市雅诺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水贝珠宝园招商引资、中华自行车厂升级改造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该公司董事长多次送钱给李林,共计人民币30万元,港币150万元。对此,李林表示,他在任罗湖区副区长时,分管水贝珠宝园招商引资工作。因为雅诺信是园区的龙头企业,他只是在职权范围内对该公司做了重点宣传推介。

  是否自首控辩双方有争议

  公诉人在发表意见时认为,虽然李林在被纪检部门“双规”期间,能够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清了赃款,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但公诉机关并不认同李林具有自首情节。

  李林的辩护律师则据理力争,称李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纪检部门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算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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