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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让女人在离婚时容易一无所有”理解不准确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7日 08:02 作者 田享华;曹齐
    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重点是为了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疑难问题,但是公布全文后引起的争议和误解可能也是始料不及。尤其是在网络微博上,与该解释相关的各类段子都在疯转,最集中的一点便是这解释让女人在离婚时容易一无所有。而法律界人士看来,很多热议的例子理解并不准确,整部司法解释还是相对平衡。
  其中一个流传最为广泛的段子就是:“一男婚前购买100万房,他首付30万,余下70万,20年,每月还5000。婚后女产后在家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这个例子获得大多数的同情转发或者深感受伤而批判。
  但实际上这种理解并不准确,甚至说它根本就不是司法解释(三)造成的问题,相反而是它要解决的问题。上海律协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张黔林律师就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上海法院此前的司法实践就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房屋升值部分也不会在离婚时给配偶。”
  “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第十条,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对应的部分有升值的话,是应当分给配偶。”张黔林认为,这个规定其实是对女方的保护,上海地区此前的做法更符合《物权法》的本意,男方婚前购房,登记肯定也是男方(如果没有与女方有其他协议),那么他就享有物权,包括增值的部分。但是现在的新解释让女方也享受到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个人财产的增值。
  全国律协报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建议稿》课题组成员张静律师在昨天的某网的“微访谈”上也说到,如果是一方婚前即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司法解释(三)没出来前就一直是这样处理的。“如果婚后有还贷,按现在的解释,除共同还贷本金部分要返还外,还要计算一部分增值。”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女方至少可以补偿105万。
  当然,结合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也引发不少争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这条款通常被理解为“公婆给儿买房儿媳没份”后引起一些女士的不满。张黔林说,这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这么操作的,现在只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并不是新的规定。“如果说第七条偏向男方,那第十条就是偏向女方,总体上是一种平衡的制度设计。”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并没有绝大多数在网络流传的案例中那么简单的推理和分析,通常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它并不会造成一些说法称的:女方很容易被“净身出户”。“女方无房居住还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获得补偿。”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卢明生也这样告诉记者,对于一些因为误解而产生的忧虑,他建议说,“相爱之人也不离婚。不离婚,也就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好好爱。或是让心爱的人去办理产权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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