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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打击非法军车牌号等犯罪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7日 07:57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假军车逃税费
  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不断翻新。突出的是利用标志性物品进行各种诈骗活动,如利用假公文、证件、印章、军服,伪造军官身份,为他人办理假入伍、假入学等,诈骗财物,招摇撞骗,危害日趋严重。
  从人民法院查处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装部队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损害军人形象;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国家为保障战备给予军车的特别政策,利用假军车进行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据了解,2009年2月,针对涉军用标志性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作了修改,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犯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从数量和数额两个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关于数量标准,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或者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数额标准,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和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针对妨害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犯罪行为较为突出的实际,司法解释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或者军徽、军旗、军种符号、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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