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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多赚少得怪象终结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5日 08:43 作者 黄晶华;徐曼曼
    如果员工甲年终奖为6000元,员工乙为6001元,按现行税法,甲乙税前年终奖只相差1元,应纳税额却相差275.1元。而按照新算法,甲乙纳税额仅相差0.03元。专家认为,从根本上,这不是算法问题,而是税制公平问题

  为避免“年终奖越多,所得越少”、“多发1元多缴2万”等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公告,对年终奖的征税方法作出了调整。

  按照最新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可以有两种计税办法: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此外,也可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外,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调整后的计算方法消除了现行税法中的临界点,是一种更加进步的计算方法。

  此前,年终奖计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即临界点)就会出现“一元税差”,也就是说,在临界点,税前的年终奖若只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举例来说,如果员工甲年终奖为6000元,员工乙的年终奖为6001元,按照现行税法,甲应纳税6000×5%-0=300元。乙应纳税6001×10%-25=575.1元。由此看来,甲乙税前的年终奖只相差1元,应纳税却相差275.1元。

  而按照新算法,则甲应纳税6000×3%=180元,少纳税120元;乙应纳税6001×3%=180.03元,少纳税395.07元,甲乙之间纳税额仅相差0.03元。

  国税总局指出,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

  但税务专家却认为,这是税务总局为了方便计算,而对年终奖转化使用了简化算法,从根本上,这是一个税制公平的问题。

  上述公告中已经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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