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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将享个税新政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5日 08:49 作者 黄晶华;杨明
    8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即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万元/年(3500元/月)。同时,与此相关的文件也均进行了调整。

  记者注意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中曾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万元/年(2000元/月)。在9月1日之后,该条规定将停止执行。

  实际上,在这一次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当中,有关个体工商户的部分也有所调整,即个税征收的级距进行了扩大,如第一级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从原有的5000元扩至1.5万元,最后一级从5万元扩至10万元。维持5级税率档次不变,税率也依然按照5%-35%征收。

  一位业内人士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投资者的个税所占比例较低,因此,减税对整体税收收入的影响有限。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税收征收漏洞也比较大,很多都是小商店、小餐馆、路边摊等,没有规范的账务收入,因此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来收税。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何振一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个体工商户所得是属于个税收入十类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按照企业分红来缴纳税款。相比大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独资、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收入偏低,这次对这两部分人群个税征收的新规定实际上是减轻了他们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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