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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布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9日 09:08 作者 马继鹏;余雪菲
    昨日,国务院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从人数、身份、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了个体工商户门槛。

  4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新《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此前,《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同时,《条例》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而《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条例》还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解释说,《条例》还放宽了经营范围。《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的政策规定,确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

  上述负责人还指出,此次全面修改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在《暂行条例》中是要收取管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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