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7月26日 13:3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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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日前国家外汇局向各地方分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银行应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当日,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对于一笔资本金结汇涉及多种支付用途的,应按支付用途分别备案。(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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