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6月28日讯(记者张炜) 记者在今天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后与上海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介绍,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上海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的,按照上海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据了解,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其中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在会上表示,已对企业用工成本影响进行分析和测算,综合各方面调研的情况来看,一是用工成本确有上升;二是会对部分劳动密集的低端行业的人员就业带来较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