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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修正的喜和忧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9日 08:30 作者 孙建保
    孙建保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即将实行的刑法修改规模之大,创下1997年刑法通过以来历次修正之最。而本次修正案最受关注的,要算是关于死刑的删改了。
  此次关于死刑的删与改,让学界众多持“死刑限制论”、“死刑废止论”并为之奔走呼号的学者欢欣鼓舞。也难怪,只要对死刑的历史略加回顾,便不难发现他们激动的根源所在。
  在启蒙运动之前,从未有人对死刑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产生过哪怕是一丝一毫的质疑,但在“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于1764年发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的第一声质问之后,围绕死刑存与废的争论便从未中断过。
  “主存派”与“主废派”基于各自的立场与理由,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交锋的结果是,当前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在刑法中废除了死刑。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死刑的存与废也成为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大争论焦点。20余年的争论达成了基本一致的共识,即:从长远来看,死刑因其先天固有的反人道的内在属性,决定了其必然将从刑罚体系中消失,而在现阶段,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具有立即废除死刑的基础,但可以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逐步取消,直到最终彻底废除死刑。
  或许正是受这一共识潜移默化的影响,本次刑法修正案得以将死刑的删、改列入议题之内。可以说,本次刑法修正案成为了这场论战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站。
  本次死刑修正的关注点在两个方面:其一,对于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之外,不适用死刑。通俗而言,可谓老人免死;其二,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删除了13个罪名中的死刑。
  这13个罪名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长期不用的,典型的当属传授犯罪方法罪。类似死刑虚置的罪名还包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以及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二是经济、金融领域内的非暴力性犯罪行为,例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票据诈骗罪、走私文物罪等。该类犯罪反社会伦理性较弱,对民众的自然感情不会造成什么伤害。
  13个罪名的死刑删除使得我国刑法中死刑数量锐减,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大趋势,笔者以为有着积极的意义。可以说,本次刑法修正案关于死刑的删与改,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更是对我国尊重人权、尊重生命理念的充分彰显。
  当然,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说,凡事都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在积极评价的同时,对于其可能招致或实际上已经存在的负面影响,我们也要保有一份清醒的认识。
  我们看到,我国现行刑法共有68个罪名涉及死刑,而本次修正一次性取消了其中13个罪名的死刑,近乎占到1/5,其比例不可谓不大。在“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还依然根深蒂固的社会情况下,这样的步伐迈得是否太大了些?是不少人心中的疑问。
  笔者以为,确实,在删改死刑之前,对于这13个罪名既往的发案数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何,死刑取消后可能出现的发展趋向如何,是否有以庞大、翔实的数据作为支撑的实证分析,都是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应该注意和回答好的。
  这些都应当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向民众充分说明,这既是对民意的尊重,也是法律立、改、废应有的谨慎。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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