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人民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4月20日 07:30 |
作者: |
张玉洁;富子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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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4月19日电 (张玉洁、富子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发布。《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33条。
《意见》在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经济区(以下简称“一蓝一黄”经济区)扩大企业登记管辖权、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加快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授予山东突破性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一蓝一黄”经济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此前,这两项规定分别为1亿元和5个以上大类。同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一蓝一黄”经济区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的,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此前的规定分别为5000万元和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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