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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14日 11:12 作者 孙东辉
     确保不低于15%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农民生产生活,增减挂钩项目区内节地率原则上不超过50%  
    本报济南讯(记者孙东辉)  山东省政府4月12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指出,把增减挂钩试点、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始终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真正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让农民满意。
    意见规定,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听证、论证。凡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立项。要以县为单位,确保不低于15%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农民生产生活、农村住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留出适当比例用于新型农村社区的长远发展。增减挂钩项目区内节地率原则上不超过50%,安置区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1.0,社区住宅原则上不高于4层,留出部分园地、林地、菜地,便利居民生活、美化社区环境。
    意见指出,确保节余指标收益全额返还。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为提高土地收益,最大限度地支持新农村建设,挂钩指标用于土地收益高的经营性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40%。
    意见强调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权属调整中,坚持“三个不变”,即社区居民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不变,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
    对于拆迁群众安置和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意见明确,增减挂钩项目必须遵守“先安置、后拆迁;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要充分考虑经济困难户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拆迁安置补贴标准,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意见还要求,在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在增减挂钩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等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省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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