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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标准与物价联动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3日 09:23 作者 周勇刚
    国家发改委今日宣布,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门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据发改委介绍,五部门要求各地按照明确责任,在物价短期波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发放补贴,物价持续上涨后调整相关保障标准等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同时,要按照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表示,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抑制物价过快上涨面临一定压力。五部门出台上述举措,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提高的长效机制。
  日前,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表示,党中央、国务院为抑制消费价格总水平较快上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粮食等部分重要农产品价格涨幅趋缓,蔬菜价格回落,市场和价格秩序好转。今年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低于社会预期,2月份有望继续回落。
  五部门明确了联动机制的四项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启动条件、联动措施和补贴标准。
五部门确定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五部门要求各地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依据,启动机制的临界条件可参考当地政府每年提出的预期价格调控目标自行确定。各地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达到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一定时期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部门指出,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统筹地区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五部门还要求各地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补贴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
  根据五部门的要求,各地将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分工合作、落实责任,确保联动机制在2011年底前全部建立起来。已经建立联动机制的省市,要按通知要求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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