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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建立偿付能力监管联动机制来源: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7日 09:26 | 作者:崔启斌
保监会上周末发布《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分工协作,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该通知要求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报告制度。保监会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各保监局通报险企的季度偿付能力信息,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报险企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
保监局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直接参与者和具体执行者。各保监局应当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这些险企的经营情况进行密切监测。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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