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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两部门要求禁收提车费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21日 10:18 作者 鲍颖
    本报讯 (记者 鲍颖) 为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工信部、商务部昨日发出通知,禁止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消费者收取“提车费”。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决定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为防止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变相加价,《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不得以配置调整、收取“提车费”等名目进行变相加价,确保消费者真正受益。而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王先生介绍说,所谓在配置调整上变相加价,是指卖车时给你加一个“礼包”,对某些零部件或者外型进行一些包装,而在国家申报的配置中,没有这些东西;而对于提车费,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还有部分车型收取“提车费”,而且没有发票。

  另外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则对记者表示,出台这个通知,还有一个原因是避免年初汽车加价。他告诉记者,年底的时候,汽车经销商为了完成年度产销目标,往往价格都会压得很低,而年初的时候这个压力比较小,汽车价格都会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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