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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7类伪劣食品 可由工商先行赔付
来源 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5日 10:54 作者 汪志
 
  现在网消息本报讯(记者 汪志 通讯员 彭为红 葛廉)从3月1日起,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由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这是记者昨从湖北省工商局获悉的消息。
  据了解,去年,省工商局先后在随州、仙桃等地进行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此,省工商局又专门出台了《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7类假劣食品可先行赔付
  《办法》明确规定,买到以下7类假劣食品可以获得工商部门的先行赔付: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冒伪劣食品;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食品;购买时已过期、变质食品。
  对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索赔事件,以及事实难以认定的索赔个案,则不属于《办法》先行赔付的范围。
  “黑店”食品不在先赔之列
  按照《办法》的规定,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我省境内具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场所(包括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都可以在7日内申请工商部门先行赔付。如果消费者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黑店”内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则不在先行赔付之列。
  同时,消费者申请先行赔付必须在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含7日)向交易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先行赔付请求,其中以食品变质为由请求先行赔付的,还应在食品的保质期内提出。申请时,消费者要提供其所购食品的销售发票或购物凭证,发票或购物凭证应写明食品名称、数量、金额;提供食品的外包装,必要时应提供食品样品;提供认定其为假冒伪劣食品的相关证据。
  赔付经费源自专项经费
  《办法》还明确规定,受理申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认定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且价款在200元以内的,自认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先行赔付;价款在200元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先行赔付。经调查认定其申诉不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的,按普通申诉程序办理。
  据悉,先行赔付所需经费,将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地执法办案专项经费中列支。消费者应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领取赔付款。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赔偿。
  《办法》特别规定,消费者获得先行赔偿后,不影响其依法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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