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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居房售价不超过普通商品房70%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14日 11:05 作者 曹萍
      2月11日,深圳市法制办官网公布《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安居房的选址、集资、竞价方式、设计及土地来源、地价房价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意见。

  《办法》明确规定,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60%。

  而在安居房的房价方面,《办法》规定,除"定地价、竞房价"方式外,安居房的售价按不超过同期同区域同类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70%的标准拟定,经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地价上,城市更新项目搭配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地价按照按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应缴地价标准的50%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安居商品房建筑面积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地价按照该宗地基准地价和市场评估地价两者的均值计算。

  在安居房的建设方面,《办法》明确规定,若新供建设用地用作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土地出让前,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和管理任务书。

  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应包含设计要求、户型面积、建设标准、销售对象、销售方式、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等;若销售方式为现房销售的,还应当明确装修标准。

  此外,该办法还对安居型商品房的具体建设标准、套型结构、装修设计要求和质量监管提出了标准。

  《办法》称,新建安居型商品房户型主要按照两居室户型设计,适度安排一定数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户型,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并积极推广和应用政府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和系列化设计成果。

  该《办法》在明确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的各项标准的同时,也对申请该类住房的人群有着明确的规定。

  若有弄虚作假申报者,将由深圳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另外,以不正当手段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收回安居型商品房并处以罚款,自收回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除明确了弄虚作假申报者的法律责任,《办法》还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违法行为人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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