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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未与物权法冲突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18日 10:37 作者 刘满桃
      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官网发布通知澄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出让的土地于期满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条款是针对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此前,媒体对上海土地出让预申请须知中的“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提出质疑。

  就该问题,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澄清通知中称,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出让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另外,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通知还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申请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表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就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这些条例并未与《物权法》出现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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