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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释”回收权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18日 08:44 作者 黄烨
    稍有“风吹”,就有“草动”。就在上海市表态备战房产税试点之际,有关土地使用大限70年的问题又引起广泛讨论。昨日这一消息致使地产股全线大跌高达6.13%,位居跌幅榜第一。

  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紧急出台解释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是针对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

  这番表态可看作是对外界质疑的正面回应。此前,“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与物权法有冲突”等观点见诸报端。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昨日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如果仅从媒体报道的字面意思理解,此举确实有违相关的法律条文。”

  尽管存有争议,但在媒体看来,上海市此番表态更重要的意义却在于,“这是对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的‘首次规定’”。因为,之前的《物权法》采取了模糊处理的方式,“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随后在2009年3月,坊间曾流传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与《物权法》相似,其也同样采取了模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对此,杨红旭指出,“从这个层面说,上海市相关部门能否执行尚难确定。这是涉及国家层面的重大问题,且国家尚且未作出明确、更进一步的表态。”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讨论、争议乃至昨日的回应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民众对土地使用这个敏感问题的恐惧之意。因此,相关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时更应该考虑到民众的基本情绪和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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