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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温州率先“破冰”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12日 08:52 作者 叶正积
 

  一直受到严格限制的以个人身份直接投资境外的对外投资政策,1月6日在温州“破冰”,温州市民此时即可向外经贸部门提出投资申请。这是温州市外经贸局近日正式公布的《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及配套政策。此举意味着温州成为全国首个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工作的城市。

  此次试点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温州市个人,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境内居民向境外转移资金,一直受到严格限制,目前境内居民自有外汇资金只能投资于B股、QDII产品(投资于海外市场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或者进行外汇及黄金买卖等,投资渠道有限。温州市外经贸局局长苏向青表示,温州民间资本充裕,此次试点对于拓宽温州民资投资渠道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并有利于实现对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更好地促进温州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同时,选择在温州率先试点,也源于温州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温州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近年来增长明显,截至去年11月底,“走出去”的温州境外企业和机构达600家,其中不乏海外“温姓商城”、境外经贸合作区等。

  根据此次出台的政策要求,温州投资者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初审通过(一般为5个工作日)后转报市外经贸局核准。市外经贸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核准。核准登记后,投资者可持核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到市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再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或购付汇手续。

  同时,该政策还对投资金额、投资领域、投资规模等作出限制。比如金额方面,依照规定个人单项境外投资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多个投资者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投资总额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年度总额不超过2亿美元。其中,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资金、获取利润及境外所得汇回境内的,都应通过个人资本专用账户办理外汇收支。

  苏向青认为,此前温州的个人投资者因为没有相关政策的明确许可,往往需要靠“变身”设立公司去对外投资,“此次试点工作还旨在建立规范化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渠道,既能加强对个人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也有利于维护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相关报道见六版)(12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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