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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发布新规 贯彻“走出去”战略的新推手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6日 07:43 作者 李画
  本报记者 李画  

  “走出去”,简单3个字,凝结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坚定决心。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正是为这样的大国策奠定的又一个重要基石。据外汇局介绍,《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

  《规定》有几处新变化值得注意。变化之一,外汇局扩大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主体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币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直接投资。

  变化之二,企业利润留存政策也有新变化。外汇局同意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将利润留存境外用于境外直接投资,这是之前政策所不允许的。企业直接投资所得利润如果汇回国内,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算。

  变化之三,原来事前审核改为事后登记备案,管理方式完全改变。按照旧规定,企业需要外汇局核准,持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资金的汇出手续。但新规定里,境内企业只需持有关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文件和境外投资许可就可以直接办理汇出手续,无需经过外汇局核准。

  “近年来,对华直接投资的资金大约在800亿-1200亿美元之间,而去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只有406亿美元,而去年还是我国对外投资最多的一年,这是极不对称的。”正如外汇局负责人所言,资金的“走出去”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规律,人均收入为1000美元时,国家侧重的是招商引资,俗称“请进来”;但当人均收入达到3000美元之后,那就要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将“请进来”与“走出去”加以统筹协调。现在,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市场的整合和资源的整合,扩大产业结构调整范围正当时。

  对于国际收支形势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当然也在监管部门的考虑之中,并将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这意味着,外汇局正提着“尚方宝剑”严格注视资金的流出状况。

  《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走出去”蓄势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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