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04日 10:30 |
作者: |
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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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苗燕 ○编辑 杨晓坤 在广泛征求意见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日正式出台。记者发现,与今年9月份的对外征求意见稿相比,细则在多项规定方面有所松动。其中,取消了多项征求意见时的备付金管理规定。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的细则取消了“客户使用备付金缴纳支付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机构可以但只能为自己开立一个非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核算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规定。此外,“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非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确保客户的货币资金到达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即可使用。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预支其尚未到达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货币资金”的规定也在正式的细则中被删掉。 细则中也不再要求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要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等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此外,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时间规定也未在正式文件中被提及。 不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的细则还降低了支付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不再要求高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5年以上,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或电子通讯等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而是将标准降低至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正式的细则还取消了“支付机构在《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内亏损或连续多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40%的,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的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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