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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种“双拆”违规须问责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30日 09:18 作者 申琳
      拆违、拆迁涉及部门众多、问题复杂,在处理过程中行为不当很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为明确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双拆”过程中的责任,南京近日出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共列举了5个方面32种需实行责任追究的具体违规行为,按不同主体对拆违和拆迁工作中需实行责任追究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分类列举,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被纳入问责范围。

  引发群体性事件先免职后处理

  该《办法》最引入注目的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5种情形之一,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这5种情形包括:因监管不力,造成辖区内出现大面积违法建筑,产生恶劣影响的;搭建违法建筑,拒不拆除的;阻挠、抗拒依法拆违、拆迁的;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其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南京市监察局负责人表示:“《办法》突出强调的5种先免职后处理的情形,是对拆违、拆迁中发生的严重问题进行从快从重处理的措施,有利于更及时地纠正错误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同时可增强《办法》的威慑力,提高执行力。” 

  给国土城管等关联部门“划红线”

  按照该《办法》,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不作为等7种情形,将被实行责任追究。

  这些情形包括:对本辖区拆违、控违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对党委、政府明确要求整改的拆违、拆迁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出租、转让土地,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的;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等。

  《办法》还对各级发改、住建、公安、国土、城管等与“双拆”有关联的行政职能部门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列举出7种需问责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土地和规划的用途、性质和条件,或者擅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准通知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拆迁资金拖欠、截留、挪用的;违反规定对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拆除施工企业给予准入的;违反规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办理入户或分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变更房屋、土地用途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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