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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规范先从“问责”起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3日 09:47 作者
 

  加强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必须从行之有效的制度入手。其中“问责”必不可少

  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加大了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并将责任追究制度化——不仅明确规定了问责的实施主体、对象、方式、标准和程序,而且采取措施杜绝责任人“带病”上岗、转岗与退休免责。

  近年来,金融领域大案频发。银行人员挪用存款买彩票、保险代理人骗收巨额保费……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使金融机构经营困顿、形象折损。尽管每次案发后直接责任人锒铛入狱,但负有间接责任的“决策者”仍岿然在位。“无畏则无为”,同样的违法事件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此次保监会的问责制度明确规定,案发后将“向上追责”、“一案多问”、“谁任命谁负责”,就是要敦促“决策者”恪尽职守、明察秋毫。“即使基层犯案,如果数额巨大,也可能问责集团最高领导”——这样的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必将对保险业的规范发展有建设性作用。

  无论是约束公民个体还是一个行业的言行,都需要明确的法规条文作为“底线”。如果“问责”仅仅停留在道德控诉和谴责层面,很容易流于形式。就保险业来讲,以往一些大案之后,对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者,常常不乏同情、说情者。因此处罚结果往往是挪个位子、继续当官;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职位越高,责任越小”。可对于整个机构而言,痼疾犹存,风险仍在。此次保监会的问责制度,不仅将问责标准和案件标准逐一挂钩,而且明确要求各保险机构将这些处罚措施体现在内部的管理流程、内控制度中,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及时报告、纠正,或故意包庇隐瞒者,还将“从重问责”。这就保证了“问责”的刚性和执行力,从制度层面不给“人情”留余地。

  一名低级交易员差点毁掉法国兴业银行,一家证券公司的倒闭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国内国外的经验教训都告诉我们,加强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必须从行之有效的制度入手。而无论是制订还是执行,制度成败关键在人,将“问责”进行到底,必不可少。因此,《指导意见》旨在鼓励保险公司自上而下重视管理,防患未然,是保障行业健康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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