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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阶层缴个税较少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1日 10:44 作者 刘书艳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就是调节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当前,我国个税现状备受舆论诟病,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个税起征点过低,二是“一刀切”,即分向征收,不是按家庭为单位征收。

  因此,保证个税的公平、合理性显得十分重要。

  近年来,我国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成为现在个税改革的重要推动力。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收入差距的测量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升至0.49。联合国约有190多个国家,在有完整的统计数据的150个国家中,基尼系数超过0.49的不超过10个。

  本来,一个国家通过健全的税收制度,可以缓解贫富差距问题,但是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并不健全,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起到有效抑制贫富差距的作用。目前实行个税税制是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分类,分别征收、各个清缴。这样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据统计,2008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中低收入阶层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65%以上,而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只有30%左右,一些高收入者往往成为逃税的大户。这与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税源结构有差别,在新加坡,占人口总数20%的富人贡献了93%的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来自工资,而是来自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按照现行的征收办法,很难保证这部分收入会纳税。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平均每年流失的各类税收为5700亿-68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6%-9.1%。另外,中国的地下经济十分严重,由此产生的灰色收入偷漏税流失额在700亿-800亿元之间。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一方面使一部分人的财富迅速加大,另一方面又使国家缺乏必要的再分配能力,难以有效地援助弱势群体,最终加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

  1980年9月,我国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其时,全国职工平均收入为60元。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调整到2000元。

  1994年至2002年,中国个税收入占总税收比每年以0.5个百分点快速递增。2002年,个税收入占税收的比重达到7.13%,此后徘徊不前,甚至开始逐步下降至2009年的6.26%。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期间两次提高了起征点,每提高一次,都导致上千万人离开纳税人队伍。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从业人口为7.8亿,其中只有6000万人纳缴个人所得税,约占从业人口的7.7%,其余92.3%的从业人口收入在2000元以下,免缴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工薪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最低5%到最高45%。过多的累进税率级次也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比如一个高收入者达到了45%的纳税标准,由于税负过高,这些人往往会通过成立公司来避税。因为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远远低于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想通过高累进税率,从富人手里征到比较多的增量税收,是不可能的”,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冯兴元表示,高税率促使高收入群体通过把经营活动转入地下逃税,可征税部分就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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