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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个税改革不能总依赖现实倒逼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23日 10:13 作者 朱四倍
      在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上,多位财税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俗称起征点)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专家同时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极为有限,需从税制上加以完善。
    按照公平原则,对于勤劳所得应该采取低税率,对于资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应该采取高税率。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指出,现行税制恰恰相反,对于高收入群体勤劳所得实行的税率最高达45%,对于炒股、炒房、中彩票等实行的税率却远低于20%,这种设计非常不合理。也正因为如此,我国个税常常遭到诟病。
    在笔者看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或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尽管当下公众对个税起征点讨论较多,但是,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这样一来,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在笔者看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就是公平原则的更好显现,值得期待。
    我国个税以个人为基本申报单位,国际上普遍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目前我国的这种做法存在许多问题。如两个三口之家,一个家庭只有一人有工作,月收入2000元,另一个家庭三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1000元,但就不用纳税,显然这种现象不合理。可以说,我国目前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它与综合所得税相比公平性确实较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有助于改变这种现象。
    首先,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符合传统习惯的要求和普通公众的心理。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尽管受现代思想的影响,离婚率近几年呈不断上升趋势,但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不可改变的。经济行为、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行为,因此,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是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
    其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更能体现公平的要义。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有利于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其主要体现也就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
    家庭是基本的生活单位和核算单位,也应当是基本的纳税单位,但个税要向家庭申报过渡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不是说改就能改的。在现实生活中纳税单位选择的转换会面临很多实际问题,比如我国的核心家庭与西方的核心家庭结构不完全一样,即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但我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如三代同堂的家庭、四代同堂的家庭。这些都是设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时所应考虑到的,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差别都是技术问题,经过一定时期应该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个税改革的具体方案人们争议很大,有些问题需要决策者作出一定的价值判断,但是,不能总依赖现实的倒逼,而应主动变革,那么,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给了我们更好的公平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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