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经济》杂志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07日 15:25 |
作者: |
刘宇飞 |
| |
近期社会舆论对银行乱收费的恶评又起,但与以往不同的是,银监会没有像过去那样保持低调,而是较为及时和持续地做出了一系列反应。 近期社会舆论对银行乱收费的恶评又起,但与以往不同的是,在银行和银行业协会为银行收费进行辩解的同时,银监会没有像过去那样保持低调,而是较为及时和持续地做出了一系列反应,展现出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和保护银行消费者利益的高姿态,而这恰好与日益明晰的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潮流”合拍。 在次贷危机深化的背景下,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呼声高涨。以美国为例,奥巴马政府顺应民意,在其上台后不久就着力推动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设立一家独立而强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是重要内容之一。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替弱势的消费者向强势的银行讨公道,避免消费者因为金融专业知识有限而被金融机构误导乃至欺骗。其实,人们的这一担心早就存在,此次次贷危机不过是提供了大量鲜活的最新证据而已。所以,尽管有共和党议员在参众两院的不断杯葛,但该法案还是于今年7月15日最终获得了通过。 不过,虽然奥巴马已于7月21日签署了该法案,但并不意味着有关争论即告终止,辨明此中的是非曲直仍然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在美国,已有报道披露,共和党人猛烈抨击该法案错误地因少数银行的过错而惩罚整个银行业,如果重新执政就将废除该法案。银行业也做出了消极反应,不仅多家银行的CEO拒绝出席奥巴马签署该法案的仪式,而且声言将考虑提高对零售客户的收费,将银行的成本或损失转嫁给客户。 在我国银行业转轨改制和完善市场的过程中,对于银行公开或不公开地推出的花样翻新的收费措施,主导性的舆论多数时候是倾向于“教育”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批评他们还没有学会接受市场经济下没有免费午餐的国际惯例,而呼吁维护银行消费者利益的声音往往在提出后很快就被边缘化。 大致看来,支持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观点主要强调“社会公正”,不仅大银行在开展业务时的“恃强凌弱”令人难以接受,而且在发生危机后还让处于弱势的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为大银行的错误买单,更加令人难以容忍。 而反对者则突出“市场效率”将会受到损害,强调各种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管制规定会加大金融机构的成本,妨碍金融产品创新,减弱金融市场的竞争并降低效率,从而也会剥夺消费者多样化的选择权。还有批评认为,消费者得到了更多的保护会加大其道德风险。 可见论辩双方各有侧重,不无“鸡同鸭讲”之嫌。也正因此,美国参议院的议员曾在十天之内就来了个攻守易位。在今年4月26日民主党推动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参议院未获通过之后,5月6日美国参议院又否决了共和党提出的试图削弱拟议中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权力的提议。围绕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争论之激烈由此可见一斑。 但其实,加强对金融服务消费者的保护,不仅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市场效率所要求的,进一步看,还是银行获得和维持可持续的市场竞争力的基本保证。 从维护金融市场效率看,加强对金融服务消费者的保护可以减弱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这里所说的“机会主义”指的是去年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威廉姆逊在早年间提出的对于人们行为的一种假设。他假设人有可能总是试图用“狡诈”来谋取私利,即一有机会就会趋于损人以图利己。因此,他总是有选择地公开其信息,甚至歪曲信息,总是试图误导、掩饰、混淆视听。人们在次贷危机及其深化的过程中清楚地看到了机会主义幽灵在四处游荡,寻找有力的对策加以应对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消费者保护机构可以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免受损害。一是消除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要求以特定的形式保持和公开特定的信息,加强信息披露;二是消除金融机构的地位优势,要求不得以各种形式漠视和歧视小客户的利益,更不能强买强卖,仗势欺人。只有交易双方获得了足够的相关信息,再加上交易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市场交易才能够有效进行,才能够谈得上市场经济的效率。 因此,那种只强调消费者保护机构会加大金融机构成本的观点是片面的。次贷危机表明,金融市场为没有这样的机构而付出了更大的成本。并且这一成本最终是由公共资金、进而是由纳税人来承担的。所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5月6日的一份声明中强烈反对共和党在参议院提出的修正案,指出它将毁坏消费者保护的结构,使情况更糟。还明确表示不会允许这类由华尔街游说者撰写的修正案通过。 从银行经营本身看,银行机会主义行为的减弱其实也有助于其获得持久的市场竞争力。在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各家银行都在大力寻找能够迅速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种种法门,也愿意致力于改善常见的评估银行竞争力的有关财务指标,如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盈利性和流动性等。但这些财务指标至多只是银行竞争力的表层反映,从较为基本的层面看,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银行应该能够更好地令其利益相关各方的满意。循这一思路,可以构建基于客户、员工、股东和监管方满意度的评估银行竞争力的指标体系。在这一评估体系下,消费者对银行的满意度非常重要,这方面的得分低,会严重影响该银行竞争力的得分。所以,“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近年来成为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之一可以说是顺理成章。 反观国内,在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银行机会主义行为的例子可说是俯拾皆是。以服务收费为例,小额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年费、转账查账打印账单收费、挂失收费、密码重置收费、短信通知收费、点钞费和换折费等等,不一而足,都是从无到有没商量。虽然银行也乐于引入“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但是多还停留于充当吸引客户和推销产品时的“口惠”而已,而客户对此也并不当真。如果真有不识相的客户对银行粗暴收费不满意,银行总有理由反诉客户的不对,殊不知这与以客户为中心的“国际潮流”刚好是南辕北辙。 退一步说,即使有关收费措施的确都有“国际惯例”,但如果银行在意客户的满意程度,在乎维护银行的社会观感或美誉度,那么,在具体的推出方式、时机、配套措施和宣传等方面都应该而且也可以更加讲究。迄今的种种做法充分显露出了有关银行在自恃有市场势力之下的不管不顾。考虑到这些措施能够给银行带来的短期收益十分可观,其机会主义特点可以称得上露骨直白。此外,银行在销售和代销金融产品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等方面的表现也不能令人满意,侧重向客户宣传甚至夸大产品收益方面的特点,而对风险和相关具体条件则轻描淡写,大有只要把产品卖出去就行的机会主义之嫌。 对于银行的上述行为虽然不时也有批评,但遗憾的是,主导性的舆论大多数时候还是停留在“教育”银行服务的消费者要跟上时代进步和国际潮流、加强金融产品知识的学习,接受银行一有机会就收费和其它歧视性的举措。不过,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发生了前述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潮流”转向之后,不知道这种论点和推理逻辑该如何自圆其说。 细究下去,前述反对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其他论点也都存在偏颇。比如说会加大消费者的道德风险,但却避而不谈实际上更经常发生的是银行的道德风险;再如说会妨碍金融产品创新和剥夺消费者多样化选择权,但却避而不谈产品“创新”到“走火入魔”后消费者反而丧失了选择权。重要的是,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沿着解决问题的方向,适当设计相关的制度安排,并非没有可能做到平衡兼顾。 即使是以“自由派”著称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克鲁格曼在其发表于4月11日纽约时报的文章中也表示,建立消费者保护机构,保护消费者免受掠夺性信贷的威胁,是金融改革的必需元素。就是反对专门新设消费者保护机构的人,也往往并不反对在不引起新的代价的前提下实现这一目标。而在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国,则已经建立起了针对金融机构行为进行监管的最高监管机构。可以说,强调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已经成为某种“国际潮流”。 令人欣慰的是,在新的国际潮流下,国内已有越来越多的关于我国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的议论,甚至呼吁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如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等,值得拭目以待。在这一过程中,有必要较为全面地把握这一问题、避免偏颇之见。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关乎社会公正,而且也关乎金融市场的效率,乃至关乎银行市场竞争力的根本提高。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