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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如何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来源: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31日 13:41 | 作者:李东卫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1月1日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把鼓励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重大突破,该法付诸于实施必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一定的影响。
《循环经济促进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提倡信贷政策倾斜循环经济,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限制“淘汰类”授信,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环保审查义务。《循环经济促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环保审查的义务,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该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激励与制裁并存,进一步加深了银行信贷资金的环保风险。为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倡导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的同时,也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企业将受到高达五十万元罚款的经济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的行政制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政府与市场联动,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循环经济促进法》在注重政府指导和推动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将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作为重点投资领域,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出口。在政府推动、市场引导,齐抓共促的形势下,对追求短期利益的“淘汰类”行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面临企业退出竞争市场、无力偿还贷款的风险;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循环经济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会培育出一批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有利于建立银企长期合作关系,实现金融机构自身长远利益和持续发展。 最后,发展与挑战并存,对贷款“三查”提出更高要求。一是贷前调查要翔实了解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二是贷时审查要努力探求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自身经营效益的平衡点;三是贷后检查要落实“环保”资金的流向,严防挪用信贷资金。 银行业如何更好地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笔者建议,第一,加大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学习力度,增强社会责任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牢固树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增强自身盈利能力有机结合的发展理念,建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信贷政策,营造全员营销“绿色信贷”的良好氛围。 第二,健全适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审批时要增设环保审批程序,将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纳入贷款审批程序,明确责任人,对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要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已经提供的授信,要逐步收回。 第三,建立符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资源配置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加快改变盈利模式,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同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产业优先贷款并执行优惠利率,引导、调控市场主体的行为,鼓励企业大力开发应用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技术和设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建立执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激励机制,为循环经济搭建发展平台。如监管部门建立“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的力度进行定期考核,并与“良好银行”评定、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建议地方政府出台“绿色信贷”免税、贴息政策,发挥财政杠杆对“绿色信贷”的激励作用;环保部门应完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并对当地企业生产流程和工序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循环经济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与合作。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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