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02日 07:56 |
作者: |
周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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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网站7月30日刊登文章指出,支持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新闻媒体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一事,使维护新闻记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规定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2008年,总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干扰、阻碍、报复、陷害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总署修订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其中增加了关于保障新闻媒体及分支机构、新闻记者的合法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等相关权益,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新闻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评论权。(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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