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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银行应审慎调整有关收费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29日 07:35 作者 远山
      价格管理新办法在完善 严禁银行搞“一言堂”
  
    商业银行在制定或调整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时,应当统筹兼顾,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从维护银行业长远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审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昨天,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收费问题作上述表示。
  近期,广东多家银行ATM机(自动取款机)跨行取款手续费由每笔2元提高到4元,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此番提高收费是‘店大欺客’,还是‘合理提价’,各界莫衷一是。”新华社昨天在其播发的一篇稿件中如此表示。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发改委高度关注部分商业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问题。发改委认为,依据2003年银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总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监会、发改委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暂行办法》明确,除上述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并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
  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前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
  多家商业银行也表示,此次提价原因是因为银行费用成本过高。
  “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商业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在制定或调整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时,应当统筹兼顾,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从维护银行业长远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审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透露,发改委已经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
  “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依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同时明确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务实行免费。
  根据“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成本支出,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提前一段时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必要时需书面或电话通知客户。
  发改委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稿)》进行完善,争取尽快出台。
  《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是完善草案的依据。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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