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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从事网络支付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22日 07:44 作者 苗燕
 
    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准入门槛划定;支付宝等未来须“持证上岗”


  ⊙记者 苗燕  ○编辑 刘玉凤 
  
  在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1年后,央行21日以2010年第2号令的形式对外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划定了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准入门槛。
  《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这意味着包括支付宝、资和信等非金融机构未来必须“持证上岗”。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现有的、较为成熟的大型支付机构,对《办法》的出台普遍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但由于《办法》将设定一道有形的“门槛”,无疑会使得支付行业重新洗牌,也将迫使一些条件不够的小公司自动出局。
  《办法》所指的支付业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在规定期限内,正式获得许可证之前,这些机构的支付业务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公众可继续使用网络支付、移动电话支付等完成购物交易。
  《办法》对申请获得许可证的申请人条件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此外,申请人还需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等。如果企业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央行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需申请展期。
  此外,按照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也不得将业务外包。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同时,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尽管备付金进入了支付机构账户,但仍然属于客户。据了解,目前大型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企业均有托管银行,在客户将资金划入支付机构账户后,支付机构会将客户资金转至银行账户。
  《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也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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