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6月21日 20:09 |
作者: |
陈丹蓉 |
| |
全景网6月21日讯 央行周一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办法表示,《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全景网/陈丹蓉)
|
| |
|
| |
|
| |
|
| |
|
| |
声明:此栏目文章为全景网原创资讯,全景网拥有完整版权,未经全景网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经全景网授权转载的,必须正确标注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转载联系电话:0755-83247179,邮件:xxsq@p5w.net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