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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不得擅自从事网络支付业务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22日 07:32 作者 郑尚阳
     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方不得擅自从事网络支付业务

  《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央行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表示,这个办法的发布非常重要,央行发布这个办法对这个行业进行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且非常及时。

  

  

  易宝支付:

  有利于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CEO唐彬昨日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业界应该对央行的这个管理办法持欢迎态度,因为它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此外,他还称,易宝支付早就做好了相关准备。按照易宝支付的说法,从行业的长远发展趋势来看,电子支付不应该仅仅只是一个支付平台,而是一个交易服务平台,所以易宝支付要做“国内支付行业的百度”。

  据了解,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的风起云涌,电子支付理念显然也有了更大的社会认知度。据艾瑞咨询统计: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规模已达5766亿元,相比2008年的2743亿元增长110.2%,网上支付交易额连续五年增速超过100%。其中,网购之外的电子支付的市场空间也在迅速成长。

  (郑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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