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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8日 09:23 作者 李丽辉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并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通知也做了明确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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