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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立案标准不能“国进民退”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5日 09:05 作者 杨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事实上,2001年,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追诉标准中,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同样规定的是5000元;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是5000元。但一些地方纪检、检察机关确实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要受到刑事追诉,但是现实中,许多地方却连5万元都不进行刑事追诉。所以,虽然对照《刑法》规定与最高检、公安部刚刚下发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起点数额都是一样,但实际执行却是差别特别大,这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或者说反腐败领域中典型的“国进民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都可以不追诉,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停步不前,他们搞商业贿赂5000元也要被追诉,这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按理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商业贿赂,它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准则,是应当受到打击,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却是滥用了公权力,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和权力的正当行使,更应当受到打击。所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应当比非国家工作人员标准低一些(比如2000元),现在法律规定两者都是5000元的标准,已然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所照顾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者居然又将底线下移,将其放在了5万元的标准。有些人居然还提出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比如从目前的5000元提高到5万元。

  今天,借最高检、公安部新的追诉标准出台之际,我们想说的是,要尽快消除“潜规则”下的贿赂犯罪立案标准的“国进民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要受追诉,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也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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