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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融资融券会计标准征求意见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1日 08:15 作者 张牡霞
 
  ⊙记者 张牡霞 
  
  财政部2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对融资融券等业务适用的会计标准进行了初步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息费用。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费用等问题的会计标准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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