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全景快讯
[快讯]财政部:对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实施税收优惠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0日 18:24 作者 雷震
      全景网5月20日讯  财政部周四发出通知,决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

    《通知》称,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对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通知》明确指出,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全景网/雷震)
   
 
 
   
    声明:此栏目文章为全景网原创资讯,全景网拥有完整版权,未经全景网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经全景网授权转载的,必须正确标注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转载联系电话:0755-83247179,邮件:xxsq@p5w.net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快讯]财政部:中央财政下拨167亿廉租房补助资金 (05-20 16:33)
·前4月国企利润同比增7成 (05-20 08:02)
·中央财政260亿用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作 (05-20 03:38)
·前4月国企利润增近七成 (05-20 03:38)
·格力:空调涨价在即 选购要趁早 (05-19 09:25)
·财政部要求7月底前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05-19 10:23)
·两部委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05-19 03:21)
·146万名考生报名参加本年度会计资格考试 (05-18 03:40)
·探秘“数字国库” (05-17 09:04)
·我国第二期50年期国债周五发行 较首期增80亿元 (05-17 03:29)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