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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上缴“红利”比例将提高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3日 10:20 作者
 

  财政部近日公布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情况,并明确提出将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受这一消息影响,12日沪深股市双双低开。

  对于提高国企上缴“红利”比例原因,财政部表示,目前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过低,不利于遏制央企盲目投资和国企结构调整。

  分析人士认为,从2009年国企、央企上演的一幕幕房地产“地王”争夺战,到在一揽子经济计划刺激下,央企扎堆投资钢铁、水泥、风电、太阳能等行业导致的新一轮产能过剩,这一切使得舆论矛头再次指向部分国有大型垄断企业的“暴利”现象。

  “毫无疑问,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是改革的方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1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提高收取比例则有助于解决央企、国企凭借垄断权力和国家特许权过多占有国民收入份额等不合理问题,推进收入分配机制改革和再分配调节。

  早在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也结束了国企、央企“利润独享”的历史。

  根据这一最初只在中央本级企业进行的试点,国资委监管下的所有中央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都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利润上缴国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我国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5%;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对于这一征缴比例,一直以来很多专家认为过低。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认为,1994年税制改革后,由于很多国企亏损,国企的税后利润归企业所有。然而改革开放后,很多垄断行业的央企利润大幅增加,企业管理层收入也很客观,却一直没有履行上缴红利的责任。如果说试点初期将比例定得低有助于顺利推进改革,随着试点的推进,国家应逐步提高征收比重。

  部分中央企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解和支持国家将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举措,但认为国家应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不应“一刀切”。

  此外,不少专家还提出,目前,国企利润上缴覆盖的范围还比较小,只限几个行业,有相当多的国有企业未纳入征缴范围。据悉,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所属中央企业均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对此,财政部亦明确表示,下一步将研究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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