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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上缴“红利”比例拟提高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3日 07:44 作者
 

  新华社:遏制央企盲目投资

  据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财政部近日公布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情况,并明确提出将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受这一消息影响,12日沪深股市双双低开。

  对于提高国企上缴“红利”比例原因,财政部表示,目前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过低,不利于遏制央企盲目投资和国企结构调整。

  分析人士认为,从2009年国企、央企上演的一幕幕房地产“地王”争夺战,到在一揽子经济计划刺激下,央企扎堆投资钢铁、水泥、风电、太阳能等行业导致的新一轮产能过剩,这一切使得舆论矛头再次指向部分国有大型垄断企业的“暴利”现象。

  “毫无疑问,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是改革的方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1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提高收取比例则有助于解决央企、国企凭借垄断权力和国家特许权过多占有国民收入份额等不合理问题,推进收入分配机制改革和再分配调节。

  早在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也结束了国企、央企“利润独享”的历史。

  根据这一最初只在中央本级企业进行的试点,国资委监管下的所有中央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都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利润上缴国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中国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5%;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对于这一征缴比例,一直以来很多专家认为过低。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认为,长期以来,垄断国企的税后利润没有全民共享,国企利润和国家资源分配的不规范、不透明成为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之一。因此,政府有必要提高征收比例,统筹安排收缴的国企利润,将更多资金用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贾康建议,随着央企整合后数量的不断减少,国家应加强针对央企的制度建设,如为不同企业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企业法案,大的央企甚至可以“一企业一策略”,在提高企业上缴利润的基础上,用具体法案来规划企业的相关制度安排和利润分配。

  此外,不少专家还提出,目前,国企利润上缴覆盖的范围还比较小,只限几个行业,有相当多的国有企业未纳入征缴范围。据悉,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所属中央企业均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对此,财政部称,下一步将在理顺部门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研究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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