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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控评价报告应每年4月底前披露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06日 09:40 作者 朱宇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5日在财政部网站发表了关于《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解读文章指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企业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并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刘玉廷称,部分企业担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能存在信息过度披露问题,财政部等部门已经根据调研反馈意见对应用指引和评价指引进行了调整,此次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实际上只要求企业对控制缺陷尤其是重大缺陷作出说明,不涉及企业内部其他保密信息。同时,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财政部等部门还将持续关注类似问题,确保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企业负担。
  对于内部控制审计,该指引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但不允许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企业既做咨询又做审计。该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涉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两大方面。(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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