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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把内控建设纳入上市公司日常监管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7日 06:33 作者 朱宇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2011年1月1日,企业内控配套指引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


□本报记者 朱宇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6日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些文件的出台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中国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指出,要妥善处理好内控规范实施过程中的三大关系:一是处理好外部监管要求与内部管理需求的关系,强化公司内生动力;二是处理好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公司自我评价的关系,着力建立通过自我评价和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机制;三是处理好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内控体系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系,通过加强内控管理提升公司报告信息质量。证监会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按照“选择试点、逐步推广、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企业内控规范在上市公司的实施,并把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纳入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范围,确保内控规范体系的执行质量。
  五部门制定的企业内控配套指引实施时间表为: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配套指引制订的主要依据是2008年由五部门联合颁布的有中国版“萨班斯法案”之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第三个要求对本国企业实施全面内控审计的国家。
  财政部指出,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现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指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基本建成,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未来要着力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在内部控制建设所依据的规范、内部控制审计所遵循的准则及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监管要求等方面,建立互认机制,切实降低中国企业境外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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