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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加码遏制高房价:三套房可停贷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19日 06:08 作者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放贷   
□税务部门要对定价过高、价格涨幅过快的房地产项目重点清算和稽查土地增值税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开发和经营   
□对土地闲置及炒地房企,银行不得发放新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本报综合报道
  
  国家遏制高房价的政策措施持续加码。
  根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17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这是继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定调采取更有力政策措施遏制高房价、15日公布提高第二套房贷首付、利率等部分政策后,推出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通知要求,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通知明确,要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价格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通知要求各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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