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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选举法 城乡“同票同权”
来源 时代周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25日 15:25 作者 贾华杰
 

  在即将于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此次修改主要特点是确立“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

  早前的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2009年10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进行了二审,并决定提请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审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可以预期,今年全国人代会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时,如果1:1选举的比例能够表决通过,将会极大地增强农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告别“1/4条款”

  现行《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此即著名的“1/4条款”—最初还曾经有过1/8的规定。多年来,社会各界从各个方面推动修订这一不合理的条款。

  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了这样三个原则—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地区平等的说法在《选举法》中首次提出,而民族平等原则得到了再次的强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这个法制定的环境和背景,直接的原因是中共十七大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中提出了要实行城乡同等选举权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中国城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人口的比例也在大大减少,城市的人口在增加,这个也为同权选举提供了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则对媒体表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截至2008年底,全国城镇人口已经达到了6.0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5.7%。近几年来,城镇人口平均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以上,按目前的城市化发展势头,到2015年我国城乡人口比例很可能达到5:5,甚至城镇人口超过50%。

  不过,对于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蔡定剑教授则表示:“这次修改是一个比较小的修改,而不是一个大的修改。”

  蔡定剑教授认为:“这个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象征意义,它能够改变农村地区、就是农业省的人大代表的数量(能够大大提高)。因为我们代表总数是3000名,这个是不会变的,而修订后农业省的代表人数一增加,今后城市里面像北京、上海这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就会相应减少。”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仅凭这些变化还是不能完全改变、真正地提高农民的话语权,还不能确定提高农民代表的数量,这一切还需要完善其它的制度,包括直接的选举制度还有选举程序等等。”蔡定剑表示。

  作了四次修改

  “与其它法律相比,选举法修改的次数不少。1979年以后到2004年,先后作了四次修改。”韩大元说。

  学者指出,与以往不同,这次的选举法修改更多地关注到了选举的细节,比如,在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的后面,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法》这次的修改还涉及一些发展民主的、很细的规定,其中包括一条:候选人在选民的要求下,或者是代表的要求下应该见面回答问题。

  《选举法》进步之下,亦有遗憾之处。

  虽然,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人大的直接选举,一直备受公众关注,但遗憾的是,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解释说:“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过,亦有民间法律人士提出建议。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公开提出建议:“流动人口应有权参加暂住地的选举,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据统计目前总数应在1.5亿上下。众多流动人口奔波在全国各地,因为时间和金钱的限制,他们不能按时回到户籍地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这实在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应该予以解决。”

  “以暂住证、居住证等为依据,允许在外地务工经商的公民,凡在户籍地以外的某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参加居住地的人大选举,确保这些公民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积极参与居住地的政治生活,同时也可以有助于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生活。”王成律师说。

  此外,蔡定剑和众多学者都曾经呼吁过:“这次修改《选举法》应该进一步提高直接选举的程度,比如我们能不能在城市一级先试行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就是那些较大的市或者直辖市,我认为这些城市的公民已经具备进行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基本政治素质。”

  但扩大代表直选范围的呼声,并未在此次《选举法》修正案中得到回应。

  亦有曾任基层人大代表的人士提出,未来修改选举法的重点放到保障选举人权利和完善选举程序等内容上。“我国的选举法从1953年通过至今已修正过5次。5次修正都没有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过程写明白—投票、计票程序等规定明晰,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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