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正式施行。昨日,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表示,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就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引入了约定优先的规定,同时职务发明奖金金额也有所提高。
据刘晓霞介绍,这次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问题做了三方面的规定。首先,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可以由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自行约定,或者也可以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加以规定,否则就适用细则规定的法定标准;其次,奖励报酬标准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单位,扩大到所有的单位,包括了所有企业类型。最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细则中提高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数额,具体是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