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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半年内全部撤销县级驻京办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29日 08:13 作者 彭锐
  每经记者 彭锐 发自成都

    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后,关于驻京办将被裁撤的消息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有媒体报道称“数千家驻京办半年内将被裁撤”。

    昨日(1月2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 《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对应保留或撤销的驻京机构范围作出详细说明。据悉,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规定,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意见》明确规定,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该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助降低行政成本,推动驻京机构转变职能。

    《意见》还明确规定,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

    该负责人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此进行监督,对不严格执行《意见》要求、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意见》还要求,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进行安置。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共有927家。其中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50家,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295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146家,县级政府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驻京办事机构436家。

(每经记者宛霞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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